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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条例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2021修订)

时间:2024-11-17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6 栏目名: 救援用品 文档下载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其他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相关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2021修订)

1.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汛防台抗旱活动,适用本条例。
3. 第三条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
4.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领导,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指挥协调机制和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5. 第五条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6.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和指导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7.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日常事务,负责指导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具体组织编制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和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救援,统筹推进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等工作。其他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相关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未纳入属地管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明确承担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
8.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明确防汛防台网格责任区和责任人,组织开展相关工程设施的检查,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组织群众转移和安置,统计灾情等。
9.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包括宣传和应急演练、传达预报预警信息、储备应急物资、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等。
10.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防汛防台抗旱义务,保护相关工程设施,积极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执行相关决定和命令,并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知识教育,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有效组织防汛抗旱工作,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防汛抗旱活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将防汛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汛抗旱的需要,设立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建设、水文报讯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设施和依法参与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的义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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