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的活动。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抗旱预案规定的权限,启动抗旱预案,组织开展抗旱减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做好干旱灾害的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单位和个人应自觉节约用水,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配合落实人民政府采取的抗旱措施,积极参加抗旱减灾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一章 总 则
为了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干旱灾害,是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抗旱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组成,负责协调所辖范围内的抗旱工作;流域管理机构承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抗旱工程体系,提高抗旱减灾能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抗旱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鼓励和支持各种抗旱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抗旱设施和依法参加抗旱的义务。
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已经2009年2月11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由六章组成,分别是:总则、旱灾预防、抗旱减灾、灾后恢复 、法律责任、附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旨在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的活动。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抗旱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为预防干旱灾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抗旱规划,确保规划与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情况、干旱规律和特点、可供水资源量和抗旱能力以及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相衔接。抗旱规划应包括抗旱组织体系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建设、抗旱应急设施建设、抗旱物资储备、抗旱服务组织建设、旱情监测网络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组织做好抗旱应急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和节水改造,提高抗旱供水能力和水资源利用效率。干旱缺水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应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国家鼓励研发、使用抗旱节水机械和装备,推广农田节水技术,支持旱作地区修建抗旱设施,发展旱作节水农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做好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应急水源贮备保障工作,并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合理配置水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应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推行节约用水措施,建设节水型社会。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组织其成员单位编制国家防汛抗旱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其成员单位编制抗旱预案。抗旱预案应包括预案的执行机构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干旱灾害预警、干旱等级划分和按不同等级采取的应急措施、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干旱灾害按照区域耕地和作物受旱的面积与程度以及因干旱导致饮水困难人口的数量,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四级。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抗旱预案规定的权限,启动抗旱预案,组织开展抗旱减灾工作。发生轻度干旱和中度干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采取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设置临时抽水泵站、使用非常规水源、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等措施。发生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应启动国家防汛抗旱预案,采取压减供水指标、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等措施。发生干旱灾害时,应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库、水电站、闸坝、湖泊等所蓄的水量,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发生干旱灾害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抗旱服务组织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提供抗旱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做好气象干旱监测和预报工作,并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发生干旱灾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确保饮水卫生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做好干旱灾害的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供水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供水、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确保城乡供水安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节约用水,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配合落实人民政府采取的抗旱措施,积极参加抗旱减灾活动。在特大干旱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采取相应措施应对旱情。
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承担抗旱工作任务。旱情缓解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给予补偿。旱情缓解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抗旱工作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抗旱经费和抗旱物资必须专项使用,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抗旱经费和物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国家鼓励在易旱地区逐步建立和推行旱灾保险制度。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抗旱经费的行为将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将受到警告或罚款。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为将受到警告、罚款或民事责任追究。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哄抢抗旱物资的行为将受到警告、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将受到警告、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抗旱救灾,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车辆过户购置税也要过户吗?
不用。不需要重新交纳车辆购置税,一台车只需要缴纳一次购置税,原车主在购买新车时已经缴纳了购置税,所以,在购买二手车时就不需要重新缴纳了。
二手车的车辆购置税过户2012年1月1日起取消了,也就是说车主买卖二手汽车,不用再过户,只要向原车主索要购置税完税证明就可以了。
扩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7年43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须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早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