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中央防汛抗旱物资,简称中央物资,是由中央财政出资,水利部全权负责其采购、储存和管理。浙江省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五章附则以下是浙江省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五章的相关内容: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本管理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后正式生效。《实施细则》分总则、补助费使用范围、补助费申报与分配、监督管理、附则5章18条,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是如何管理的?
为了确保在洪涝和干旱灾害中的应急响应能力,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防洪法》、《防汛条例》和《抗旱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了本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央防汛抗旱物资,简称中央物资,是由中央财政出资,水利部全权负责其采购、储存和管理。这些物资旨在为遭受严重灾害的地区提供支持,包括用于防汛抢险、抗旱减灾以及救助面临洪灾和旱灾威胁的群众的各类必要物资。
第三条,中央物资管理遵循“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基本原则。技术标准由水利部统一制定,确保物资的质量和适用性。
重要的是,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央物资的购置、补充、更新经费以及储备管理费用,全部来源于中央财政,必须专款专用,任何挪作他用的行为都将被严格禁止。
扩展资料
《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于2011年9月8日由财政部、水利部以财农〔2011〕329号印发。该《办法》包括总则,储备定额、品种,储备管理,调用,补充、更新购置费和储备管理费,附则6章30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财政部、水利部颁发的《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财农〔2004〕241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五章 附 则
以下是浙江省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五章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本管理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后正式生效。在此之前,省财政厅与省水利厅联合制定的《浙江省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编号:浙财农〔1999〕433号和浙水管〔1999〕89号)以及《关于印发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和水利建设基金报告格式的通知》(浙防汛〔2001〕36号)将被废止。请相关部门和人员注意新规定的时间节点,确保按照新办法进行操作和管理。
这标志着相关政策的更新与调整,旧有的指导文件将不再适用,所有涉及到补助费管理和申请流程的活动应遵循新的实施细则进行,以确保防汛抗旱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如需进一步了解新办法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最新的管理规定。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浙江省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2月23日由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以浙财农〔2012〕47号印发。《实施细则》分总则、补助费使用范围、补助费申报与分配、监督管理、附 则5章18条,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浙江省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农〔1999〕433号、浙水管〔1999〕89号)及《关于印发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和水利建设基金报告格式的通知》(浙防汛〔2001〕36号)予以废止。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办法 仍然执行吗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已于2016年9月1日起废止,不能遵照执行了。2016年4月26日,财政部令第81号公布《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该《规则》分总则、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预算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基建收入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资产交付管理、结余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监督管理、附则12章63条,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其解释同时废止。防汛抗旱物资管理制度
XX街道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一、严格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讲究实效,定额储备”的原则,对防汛物资进行管理。
二、了解防汛物资性能,注意防汛物资的日常化维护和保养,保证防汛物资完好无损。
三、掌握消防知识,注意防火、防盗,确保防汛物资安全管理。
四、防汛物资存放应分区分类、整齐划一、合理堆放,确保调用方便。
五、建立防汛物资盘点制度,每月定期对防汛物资进行盘点,做到心中有数。
六、规范防汛物资出入登记手续,健全防汛物资台帐和管理档案,做到“实物、台账”相符。
七、防汛储备物资属政府专项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领导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XX街道防汛防旱指挥部
XXXX年XX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