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是宜春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2021年9月,宜春市应急管理局被授予“2018-2020年度全省森林防灭火先进单位”荣誉称号。2021年,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纳入集体奖励名单。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宜春市应急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
截至2023年12月,宜春市应急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为:局长:张凯军;副局长:吴爱民、熊国顺、丁洁、余小珍、张凯军、何润辉、戴南慧、彭云红、熊国清;调研员:刘华政;副调研员:廖肖玲、吴小勇。
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是宜春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秘书科、应急指挥和救援协调中心、综合协调科、火灾防治管理科、防汛抗旱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科、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等机构。
2019年3月,获得“江西省第十五届文明单位”荣誉。2021年9月,宜春市应急管理局被授予“2018-2020年度全省森林防灭火先进单位”荣誉称号。2021年,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纳入集体奖励名单。
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拟订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3、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落实、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4、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依规统一发布灾情。
5、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
7、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规定权限协调管理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县乡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8、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9、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10、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11、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12、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驻宜中央、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3、依法依规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14、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及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对外救援工作。
15、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16、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7、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局下属单位有哪些
法律分析:应急管理局下设的事业单位一般包括这些:1.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支队: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负责违章违法事件的行政处罚。2.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当地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协调当地应急救援工作开展。3.地震监测中心:就是原来的地震局的职能,负责地震的分析预报、宣传教育地震应急救援等工作。4.防灾减灾中心:负责在灾害的预防预控和灾害发生后的协调处置等工作;另外还会代为管理地方消防队和森林消防等队伍,但是只是业务上的指导和协调。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应急总体预案和规划,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推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建立灾情报告系统并统一发布灾情,统筹应急力量建设和物资储备并在救灾时统一调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