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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人员经什么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在同一化工园区内的甲乙丙三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吗

时间:2024-03-29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救援用品 文档下载

应急救援员指从事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受灾人员和公私财产救助,组织自救、互救及救援善后工作的人员。应急救援员的工作岗位1、各级、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第三条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矿井各煤层应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第十八条煤矿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应急救援人员经什么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一般是指针对突发、具有破坏力的紧急事件采取预防、预备、响应和恢复的活动与计划。应急救援员指从事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受灾人员和公私财产救助,组织自救、互救及救援善后工作的人员。

按照《应急救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应急救援员”共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应急救援员的工作岗位

1、各级、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2、街道社区骨干、行政救灾系统工作人员。

3、消防、武警官兵各企业义务消防队成员:公安民警。

4、团组织、公益救援队员、公益志愿者:义工联志愿者5教育行业大中专、中xx校安全管理人员、教师。

在同一化工园区内的甲乙丙三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吗

可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提到,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扩展资料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重点围绕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对标“全灾种、大应急”任务需要,加大救援理念、组织指挥、联动机制、专业训练、保障能力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提升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重点围绕提升专业领域救援能力,优化力量布局,整合各类资源,补齐建设短板,完善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在各类灾害事故处置中的专业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及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2003年发布第5号令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第五条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六条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矿井每年必须经过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各煤层应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九条 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第十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瓦斯抽放措施,并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高瓦斯掘进工作面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二条 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排水系统和火灾防治措施及设施。
  第十三条 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并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
  立井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运送人员应当使用专用人车,并装设防跑车装置。
  第十五条 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第十六条 煤矿井下爆破,须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爆破工作应当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矿井实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小型煤矿,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加强粉尘的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同时废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