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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谁有比较详细的紧急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26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救援用品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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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是指,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谁有比较详细的紧急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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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的

为规范在坠落、中暑、触电、台风、地震、火灾、工伤等潜在环境因数条件下的作业管理,防止坠落、中暑、触电、台风、地震、火灾、工伤等潜在安全危险因数对人身造成危害,特制订本规定。

2.0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对从事可能产生坠落、中暑、触电、台风、地震、食物中毒、火灾、工伤等潜在安全危险因数的作业管理。

3.0职责

3.1办公室负责制订本规定并负责本规定的解释。

3.2生产部机电维修人员及其他从事相关作业的人员负责本规定的执行。

3.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所在部门可能产生坠落、中暑、触电、台风、地震、食物中毒、火灾、工伤等潜在安全危险因数的作业的监督和管理。

3.4办公室负责台风、地震、火灾紧急情况的预报公告和联络。

3.5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和生产部负责台风、地震、火灾紧急情况的防预措施的实施和情况发生时的组织处理。

3.6办公室组织员工进行紧急情况演习培训工作。

4.0定义

4.1坠落

这里指人员从高处落向低处或物体从高处落向低处可能对人身造成伤害或财产造成损失的现象。

4.2中暑

这里指人员在高温条件下身体产生的不适甚至死亡的现象,发生初期具有如头晕、呕心、四肢无力等症状。

4.3触电

这里指人体与带电物体接触产生的危害人身安全的一种现象。

4.4工伤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和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亦属于工伤。

5.0规定内容  

5.1 所有从事可能产生坠落、中暑、触电等潜在安全危险因数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才能上岗操作。

5.2 办公室、生产部必须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可能避免产生影响人身安全的工器具和必要的标识。

5.3 作业要求

5.3.1 高空作业要求

5.3.1.1作业人员从事高空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穿着相应的工作服。

5.3.1.2 当作业人员在高位的悬空、平台、梯子上作业时,严禁随意摆放工器具和工作用零件,如放在平台边、梯子上、窗台上、管道上,必须放在随身携带的工具包/箱内,或由专门的监护人员保管,避免自然掉落或无关人员无意间碰落。

5.3.1.3 高空作业时,地面或最近的安全的平台上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随意离开,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必须提前告诉高空作业人员,停止高空作业。

5.3.2 高温作业要求

5.3.2.1 发生高温作业时,部门主管必须提供必要的通风条件,如电扇、空调等,保持空气畅通。

5.3.2.2 高温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保持劳逸结合,降低工作强度,提供充裕的饮用水和避暑药品。

5.3.2.3 从事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必须保持充足的睡眠,严禁上岗前饮酒和工作期间饮酒,避免疲劳工作。

5.3.3 电气作业要求

5.3.3.1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具有电工证,对没有培训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才能上岗。

5.3.3.2 电气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穿着绝缘鞋,使用工具必须性能完好,如钳子等工具的绝缘手柄的绝缘完好。

5.3.3.3 对需要维修、更换或增加电气设备或用电设备时,作业之前首先必须拉断电源,在显眼之处标示“正在作业,禁止合闸” 标示牌,严禁带电作业。

5.3.3.4 配电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随意离开,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必须提前告诉作业人员,确认没有触电情况发生时作业人员才可以继续作业,否则必须立即停止配电作业。

5.4 对意外情况的紧急处理

5.4.1 如果作业过程发生意外坠落、中暑、触电、窒息等,首先进行现场救助。

5.4.2 对由坠落等造成的皮外伤,应立即进行表面清洗、止血、包扎等处理,在简单处理后视情况送最近的医院治疗,严重时应立即派车或叫120急救车将受伤人员送到最近的医院处理。

5.4.3 发生中暑时,首先应迅速将中暑人员抬至阴凉通风处,给予饮料如浓茶或淡盐水,服用人丹等急救药品,解开衣服使暑热外泄,在简单处理后视情况送最近的医院治疗,严重时应立即派车或叫120急救车将受伤人员送到最近的医院处理。

5.4.4 发生触电情况时,现场监护人员或相关人员首先切断电源,离开电源现场,呼吸微弱或停止者,立即在进行现场人工呼吸的同时派车或叫120急救车将受伤人员送到最近的医院进行抢救处理。

5.5 发生坠落、中暑、触电等意外情况时,现场人员在立即进行救助的同时,应立即报告部门领导,必要时直接报告安委会。

5.6对已经造成的坠落、中暑、触电等意外伤害,安全消防委员会必须进行调查,采取有效的防患措施,杜绝同类情况再次发生。

5.7对事故的发生、经过必须有记录,并召开事故分析会议,提出纠正预防措施,跟踪措施效果。

5.8台风紧急处理

5.8.1到达台风汛期时,办公室要及时的获取台风信息,并通知到各部门负责人。

5.8.2各部门负责人在接到台风信息后,应立即组织本部门作台风预防措施。

5.8.3各办公室、车间关好门窗,根据情况有必要加固的进行加固,并对目前未使用电器设备进行关机。

5.8.4办公室根据台风情况对有必要拆离现场的生产设备进行拆离安置,对一些建筑墙体进行加固处理。

5.8.5仓库根据台风情况对库房有可能进水的地方进行加固补强打护栏等,对一些可能受潮变质进行高架处理和搬离至安全地带。

5.8.6生产部根据台风情况安排生产任务,台风严重的可停产协助办公室处理。

5.8.7台风过后,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各生产部门安排进行处理。对积水进行清理,拆离的设备安装,对有些加固设施进行拆除,对一些受潮物品进行擦干、烘干、晒干。对一些受损的物品进行修复,对未能修复使用的进行核算处理。

5.8.8对事故进行记录,召开事故分析会议,作好经济损失的核算和纠正预防措施,跟踪措施效果,形成报告记录归档,作为下一次的参与和改进。

5.9地震紧急处理

5.9.1办公室要及时获取地震信息,并通知各部门负责人。

5.9.2各部门负责人在接到地震信息后,应立即组织本部门作好地震预防措施。

5.9.3各部门根据各自情况对有必要加固的进行加固,并对电器设备进行停机处理。

5.9.4生产部根据地震情况安排生产任务,并组织人员安全撤离,严重时停产协助总务部。

5.9.5地震过后,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各部门安排进行处理。对物品、房屋进行清理、修复。

5.9.6对事故进行记录,并召开事故分析会议,作好经济损失核算和纠正预防措施,跟踪措施效果,形成报告记录归档,作为下一次的参与和跟进。

5.10火灾紧急处理

5.10.1火灾发生时,按火警紧急联络图进行联络汇报。

5.10.2抢救小组听从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指挥进行抢救。

5.10.3消防抢救小组按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指挥进行灭火行动。

5.10.4火警紧急联络图、火灾现场抢救组织表、紧急逃生图、消防栓灭火器布置图张贴于防火重地和紧急出口处。

5.10.5 对事故的发生、经过进行记录,并召开事故分析会议,作好经济损失的核算和纠正预防措施,跟踪措施效果,形成报告记录归档,作为下一次作参考与跟进。

5.11工伤事故的处理

5.11.1无论任何原因,公司应首先将员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5.11.2对于错误移动受伤员工可能发生不良后果的,应由具有急救资格人员进行处理或拨打120要求医疗救护。

5.11.3 对事故的发生、经过进行记录,并召开事故分析会议,作好经济损失的核算和纠正预防措施,跟踪措施效果,形成报告记录归档,作为下一次作参考与跟进。

求公司应急管理制度

你这样问谁也回答不了你。因为各种业务性质不同的企业,事故、事件、危险点等重点工作不同,应急工作的关键点就不同。所以应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也就不同。

这不象是行政管理制度、劳动管理制度或者人事管理制度。。这些在很多企业都是大同小异,区别不大。

比如说:石油公司的应急预案就要包括火灾应急、战时应急、缺油应急、救灾等应急。而食品加工企业的应急预案(制度)与石油行业就有很多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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