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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工作实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2018修正)

时间:2024-06-03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2 栏目名: 救援用品 文档下载

经批准的防洪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防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县级城市防洪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经批准后划定的规划保留区,由当地人民政府明确界限,设立标示,并予以公告。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坚持防洪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水文、气象、通信等设施的建设,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妨碍防洪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防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防洪规划第八条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防洪规划应当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及其他跨省河段防洪规划的编制按《防洪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二)鄱阳湖、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跨设区的市的江河、湖泊以及设区的市界河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跨县(市、区)的江河、湖泊及县(市、区)界河的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其他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设区的市的城市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但南昌市、九江市的城市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防洪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七)有防洪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的城市防洪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其他有防洪任务的建制镇的城市防洪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防洪规划,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全省除涝治涝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易涝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除涝治涝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除涝治涝规划,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除涝治涝规划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第十条 城市扩建,新建村镇、居民点和其他工矿企业、重大交通设施等,应当避开地质灾害和山洪多发地带以及重要行洪区、蓄洪区。已经建在地质灾害和山洪多发地带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观测、预警、预报设施建设,制定和落实避险方案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水土流失防治纳入流域性防洪规划,制定和落实防治方案,加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第十一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从事防洪和一切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防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广泛宣传防洪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水患意识,增强依法防洪的自觉性;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水文、气象、通信、遥测遥控、预警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动员全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对在防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防洪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电力、农垦、森工等有关部门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防洪工作。第二章 防洪规划第六条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松花江、嫩江干流防洪规划,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在流域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黑龙江、乌苏里江、松阿察河、白棱河、瑚布图河、绥芬河、兴凯湖的国土防洪规划的拉林河、诺敏河、雅鲁河、绰尔河的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额木尔河、呼玛河、逊别拉河、讷谟尔河、乌裕尔河、呼兰河、汤旺河、蚂蚁河、倭肯河、牡丹江、通肯河、穆棱河、挠力河的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市(行署,下同)、县(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流、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跨县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市的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和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伊春等国家确定的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规划,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其中市级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城市防洪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七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规定为规划保留区。经批准后划定的规划保留区,由当地人民政府明确界限,设立标示,并予以公告。
  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及其它建筑物;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规划保留区内现有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外迁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八条 防洪洪水应当蓄泄兼施、标本兼治,有计划地进行堤防加固、水库除险和河道整治;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扩大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制定防洪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应急度汛工程,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优先安排资金。第十条 松花江、嫩江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拉林河、诺敏河、雅鲁河、绰尔河的规划治导线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额木尔河、呼玛河、逊别拉河、讷谟尔河、乌裕尔河、呼兰河、汤旺河、蚂蚁河、倭肯河、牡丹江、通肯河、穆棱河、挠力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规划治导线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跨县的由有关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市的有关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如何加强安全生产和汛期安全防汛工作

1、关注天气变化!!
2、准备防洪沙土沙袋!!
3、疏通排水管道!!
4、准备排水水泵!!
5、确认各部门安全责任人!!
6、建立应急预案!!

加油站演练计划怎么做

加油站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一旦事故发生,立即组织施救。防止事故扩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特制定本方案。 2 工作原则 应急救援工作应遵循“先控制,后救灾,救人重于救灾”、“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和团体协作的原则。 3 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加油站范围内发生的消防、中毒、跑冒油、治安等各种安全事故时所进行的应急救援行动。 4 职责 各级人员和单位 职 责 指挥领导小组 负责片区内加油站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发布和解除作战命令信号,组织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经验教训。 加油站经理 负责本站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组织制订修改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检查、培训和演练;负责向上级、地方政府请求外部增援,协调配合救灾和紧急疏散工作 加油站员工 发生险情时,按照预案分工进行抢险救护和应急处理。 5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1 组织领导和指挥系统 片区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由片区ME、ME助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组成,下设应急救援办公室。ME任总指挥, ME助理任副总指挥,负责片区加油站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指挥部设在片区ME办公室。 5.1.1 组织领导 片区安委会主任: 副主任: 委员: 5.1.2 指挥系统 应急救援总指挥: 应急救援副总指挥: 火场指挥: 5.1.3 加油站人员编制 站经理: 加油员: 5.1.4 义务消防队 队长: 消防队员: 5.1.5 治安联防队 队长: 联防队员: 5.1.6 安全小组 组长: 队员: 5.2 加油站基本情况 5.2.1 加油站地理位置 例:四片区第十八加油站位于 地理位置图见附录1 5.2.2 加油站情况 a) 加油站油罐总容量 m3,其中汽油罐 座,每座容量 m3,柴油罐 座,每个容量 m3,加油机有 台。 b) 加油站罩棚为钢架构件,高度为 米,面积为 m2,营业室、办公室等建筑物为砖混结构,高度为 米,面积为 m2,耐火等级为 级。加油站现有职工 人,上班为“2班倒”。 c) 对外联系电话: d) 灭火器材配备情况: 名称 规格 数量 摆放位置 二氧化碳灭火机 4kg ( 个 ) 办公室 干粉灭火机 4kg ( 个) 加油场地 干粉灭火机 8kg ( 个) 加油场地 干粉灭火机 35kg ( 个) 油罐区 石棉被 1.5*1.5m ( 块) 消防棚 沙池 2m3 ( 个) 油罐区附近 消防锨 张 ( 张) 消防棚 加油站平面图见附录2。 5.3 应急响应 5.3.1 发生火灾的扑救方法 5.3.1.1 油罐车火灾的扑救方法: 详见加油站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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