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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工作实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安全防汛措施及度汛方案采用哪个规范

时间:2024-06-15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3 栏目名: 救援用品 文档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三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第四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第二章 防洪规划第九条 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第十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第十二条 受风暴潮威胁的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强海堤(海塘)、挡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监督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符合防御风暴潮的需要。

上海市防汛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的防汛工作,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及时抢险、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城乡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防汛安全的总体要求。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明确负责防汛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本辖区的防汛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防汛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日常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和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行为。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汛安全的宣传,提高市民的防汛安全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第八条 防汛专项规划是指为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是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非工程防汛措施的基本依据。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市防汛专项规划,经听取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防汛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区防汛专项规划,经听取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防汛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汛专项规划的修改,按原编制、批准程序办理。第九条 防汛专项规划确定保留的防汛工程设施用地,应当予以公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用途。第十条 本市编制港口、河道、航道、排水、岸线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

  有关部门编制前款所列的专项规划时,对涉及防汛安全的部分,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防汛预案是指对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可能引起的灾害进行防汛抢险、减轻灾害的对策、措施和应急部署,包括防汛风险分析、组织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等内容。第十二条 市防汛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防汛专项规划、防汛工程设施防御能力和国家规定的防汛标准,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防汛预案,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防汛预案和区防汛专项规划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防汛预案的要求,编制本辖区防汛预案,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汛预案的修改,按照原编制、批准、备案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市和区防汛预案确定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防汛任务的要求,结合各自的特点,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预案,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防汛任务的单位还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防汛的自保预案。第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评估。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五条 防汛工程设施,包括河道堤防(含防汛墙、海塘)、水闸、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工程设施,以及防汛信息系统等辅助性设施。

安全防汛措施及度汛方案采用哪个规范

防汛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防汛工作的方针:;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 即每年汛前和汛期都要立足于早来水,来大洪水,做好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要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减少洪水造成的损失。 防汛的任务是什么? 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威胁防汛工程安全时,采取有力的防洪措施,做到日夜防守,及时抢险。在遇到工程设计标准以内的暴雨和洪水,一定要按规定标准确保安全度汛;在遇到超标准洪水,要充分利用工程设施的防洪潜力,应采取紧急有效的防汛抢险措施,尽最大努力减轻洪水灾害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防洪工作有哪些基本原则? 根据《防洪法》第二、 三、四条的规定: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如何做好防洪工作???

防汛抗灾如同战争一样,最深厚之伟力存在于民众之中。强调不打无准备之仗,要有把握。把握就是掌握、能控制、能把事情办成功的根本或信心,这来源于周到缜密的准备工作。有了准备就能恰当地应付各种可能出现的事件,相反“见其久安,便谓无事”,便是十分危险。 1、思想准备:加强防洪宣传、增强全民的防洪意识是搞好防洪工作的一项长期重要的任务。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将防洪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防洪主管部门更要常抓不懈;年年都要作好防大洪、抗大灾的准备;洪水的发生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要牢固树立抗大灾、抗多种灾害和长期抗灾的思想。不能有丝毫的轻敌和麻痹;防洪工作要从难从严做好准备,宁可备而无水,不可有水而不备;防汛工作要立足于防,抗灾工作要立足于抗。 2、工程准备:首先要对有防洪工程(堤防、水库、涵闸以及堤身的附属建筑物)不断加固,提高抗洪能力,这是防洪抗灾的基础。要年年抓,不能大水过后抓得紧,没有来大水就放松。要高标准、严要求,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防御标准。平时多出一份力,能抵汛期十份功。其次防洪管理部门平时要加强对防洪工程的管理养护,保持工程完好,如经常的维修保养,定期对堤身查找隐患,汛前、汛后进行徒步检查,汛后对防洪工程进行鉴定,制止破坏活动,清除行洪障碍等。 3、组织准备:主要是建立和健全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做好各种应急对策(预案)、建立一、二、三线防守队伍。平时要进行组织纪律和抢险技术训练,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严格实行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分工要明确,责任要落实,奖惩要分明。 4、物资准备:准备好防汛抢险的各种物资器材,一部分是定点到位的,如块石、小石、沙、麻袋、草包、编织袋、土工布、木桩、雨具、救生设备、照明设备以及油料等;一部分民筹器材如稻草等则视情况定点到位;还有一部是登记备用的,如芦苇、麻袋、油布、船只、车辆、油料等,储备在什么地方,数量有多少,一旦需要运用,用什么方法送到险段,事先都要有周密的计划,要有一本清清楚楚的帐。有迁安转移和安置任务的地方,还要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包括食品供应、临时搭棚材料、卫生防疫准备等。 5、通信准备:要做到凡有防洪任务的地方,通讯畅通,保证及时准备,并且全天候。使上级指挥机构的意见能及时下达,下级反映的情况、问题能及时上传;尤其是发生重大险情或执行重大任务时,必须绝对保证通讯畅通;通讯中断或通话质量不好都有可能误事,甚至酿成大灾;通讯设备要做到有线无线并举;有了畅通的通讯设备,处在第一线的防汛指挥人员,虽远离指挥中心,也及时反映情况关得到上级的指示,近在咫尺;上级指挥机关对所辖防区虽相距甚远,却在掌握之中。 认真做好以上五方面的准备工作,充分发挥群众、依靠人民群众、实施正确的指挥,我们就可能做到安全度汛,即使到了较大的洪水,也可以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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