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防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县级城市防洪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划定的规划保留区,由当地人民政府明确界限,设立标示,并予以公告。对应急度汛工程,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优先安排资金。要高标准、严要求,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防御标准。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从事防洪和一切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防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广泛宣传防洪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水患意识,增强依法防洪的自觉性;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水文、气象、通信、遥测遥控、预警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动员全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对在防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防洪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电力、农垦、森工等有关部门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防洪工作。第二章 防洪规划第六条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松花江、嫩江干流防洪规划,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在流域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黑龙江、乌苏里江、松阿察河、白棱河、瑚布图河、绥芬河、兴凯湖的国土防洪规划的拉林河、诺敏河、雅鲁河、绰尔河的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额木尔河、呼玛河、逊别拉河、讷谟尔河、乌裕尔河、呼兰河、汤旺河、蚂蚁河、倭肯河、牡丹江、通肯河、穆棱河、挠力河的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市(行署,下同)、县(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流、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跨县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市的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和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伊春等国家确定的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规划,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其中市级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城市防洪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七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规定为规划保留区。经批准后划定的规划保留区,由当地人民政府明确界限,设立标示,并予以公告。
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及其它建筑物;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规划保留区内现有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外迁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八条 防洪洪水应当蓄泄兼施、标本兼治,有计划地进行堤防加固、水库除险和河道整治;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扩大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制定防洪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应急度汛工程,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优先安排资金。第十条 松花江、嫩江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拉林河、诺敏河、雅鲁河、绰尔河的规划治导线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额木尔河、呼玛河、逊别拉河、讷谟尔河、乌裕尔河、呼兰河、汤旺河、蚂蚁河、倭肯河、牡丹江、通肯河、穆棱河、挠力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规划治导线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跨县的由有关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市的有关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防汛工作的方针、任务及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以“全员防洪”为指导思想,实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全力抢修、当年复旧”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如何做好防洪工作???
防汛抗灾如同战争一样,最深厚之伟力存在于民众之中。强调不打无准备之仗,要有把握。把握就是掌握、能控制、能把事情办成功的根本或信心,这来源于周到缜密的准备工作。有了准备就能恰当地应付各种可能出现的事件,相反“见其久安,便谓无事”,便是十分危险。 1、思想准备:加强防洪宣传、增强全民的防洪意识是搞好防洪工作的一项长期重要的任务。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将防洪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防洪主管部门更要常抓不懈;年年都要作好防大洪、抗大灾的准备;洪水的发生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要牢固树立抗大灾、抗多种灾害和长期抗灾的思想。不能有丝毫的轻敌和麻痹;防洪工作要从难从严做好准备,宁可备而无水,不可有水而不备;防汛工作要立足于防,抗灾工作要立足于抗。 2、工程准备:首先要对有防洪工程(堤防、水库、涵闸以及堤身的附属建筑物)不断加固,提高抗洪能力,这是防洪抗灾的基础。要年年抓,不能大水过后抓得紧,没有来大水就放松。要高标准、严要求,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防御标准。平时多出一份力,能抵汛期十份功。其次防洪管理部门平时要加强对防洪工程的管理养护,保持工程完好,如经常的维修保养,定期对堤身查找隐患,汛前、汛后进行徒步检查,汛后对防洪工程进行鉴定,制止破坏活动,清除行洪障碍等。 3、组织准备:主要是建立和健全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做好各种应急对策(预案)、建立一、二、三线防守队伍。平时要进行组织纪律和抢险技术训练,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严格实行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分工要明确,责任要落实,奖惩要分明。 4、物资准备:准备好防汛抢险的各种物资器材,一部分是定点到位的,如块石、小石、沙、麻袋、草包、编织袋、土工布、木桩、雨具、救生设备、照明设备以及油料等;一部分民筹器材如稻草等则视情况定点到位;还有一部是登记备用的,如芦苇、麻袋、油布、船只、车辆、油料等,储备在什么地方,数量有多少,一旦需要运用,用什么方法送到险段,事先都要有周密的计划,要有一本清清楚楚的帐。有迁安转移和安置任务的地方,还要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包括食品供应、临时搭棚材料、卫生防疫准备等。 5、通信准备:要做到凡有防洪任务的地方,通讯畅通,保证及时准备,并且全天候。使上级指挥机构的意见能及时下达,下级反映的情况、问题能及时上传;尤其是发生重大险情或执行重大任务时,必须绝对保证通讯畅通;通讯中断或通话质量不好都有可能误事,甚至酿成大灾;通讯设备要做到有线无线并举;有了畅通的通讯设备,处在第一线的防汛指挥人员,虽远离指挥中心,也及时反映情况关得到上级的指示,近在咫尺;上级指挥机关对所辖防区虽相距甚远,却在掌握之中。 认真做好以上五方面的准备工作,充分发挥群众、依靠人民群众、实施正确的指挥,我们就可能做到安全度汛,即使到了较大的洪水,也可以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的程度。做为一名公职人员,在遇到洪水这样的突然事件时候,应该怎么样组织开展防洪工作?
1、首先的保持冷静,确定洪水发生的地点和严重情况,并积极上报上级部门,同时通知相关防汛部门启动应急措施,迅速进行人员安排调遣。2、第一时间成立防汛应急指挥小组,进行分工,一方面依靠武警消防人员进行抢险,另一方面发动群众配合工作,迅速转移到安全的高处,并通过广播防止大家陷入恐慌。
3、尽最大努力保证堤坝安全,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减少损失
4、积极组织救援工作,对被困人员进行解救,并设立临时安置站,给灾民发放生活必需品
5、统计失踪,死亡人口,财产损失,积极进行灾后重建
6、加强预警机制,防止再次发生
7、总结经验,并向上级汇报